外貿合同中轉運港(地)的規定
時間: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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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轉運港(地)的規定方法。在國際貨物運輸過程中,由于地理原因或根據有關當事人的意愿,貨物需要在某些港口或其他地點進行轉運。此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或相關的運輸合同就可能對轉運港(地)作出規定。轉運港(port of transshipment)或轉運地(place of transshipment),即貨物運輸過程中進行轉運的港口或地點。合同中有時只是籠統地規定允許轉運,有時則需要規定在何處轉運。
此時,對轉運港(地)的規定條款就出現在合同之中。在擬訂合同相關條款時,通常是在目的港(地)后面加注,一般通過“via(經由、通過)”或“w/t(with transshipment at.在……轉運)”連接。如下列條款示例: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中國上海shanghai china,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英國倫敦 london uk w/t hong kong。”
也有時轉運港(地)會加注在裝運港(地)之后,但這樣做的情形相對較少。
(2)合同中規定轉運港(地)的注意事項。在合同中規定轉運港(地)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①選擇轉運港(地)要合適,不能出現合同中規定的轉運港(地)不適于進行轉運的情形。
②選擇轉運港(地)要明確具體,要注意有關港口或其他地名的重名現象。
③貨物經過轉運,運輸時間通常要比直航的時間長,因而運輸成本也可能發生變化,所以要注意成本的核算,選擇轉運成本乃至整個運輸成本比較低或其他條件適當的轉運港(地),并在合同中規定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