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秒懂提單里的“電放提單”和“正本提單”的區別
時間: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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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放提單”和“正本提單”,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二者的關系與區別,導致了在海運提單選擇中出現錯誤。如何區分二者,選擇適合自身貨物性質的正確提單呢?下面我們從二者的英文名稱和方式區別上教你秒懂“電放提單”和“正本提單”有何不同之處:
“電放提單”和“正本提單”的英文名稱:
1.電放是由托運人向船公司發出委托申請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電報(傳)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貨物無須憑正本提單提貨,收貨人可憑蓋收貨人公司章的電放提單換取提貨單以清關提貨的海運操作方式.
電放提單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release的提單副本,復印件或傳真件。
2.提單一般是正本的海運提單,是船公司出的提單. seaway bill。
“電放提單”和“正本提單”的區別:
1.承運人錯交貨物的后果方面.海運單方式下,承運人對錯交貨物必須承擔責任.而電放提單方式下,承運人對錯交不負責任,當然承運人也必須做到盡職盡責。
2.法律規范及國際慣例方面.首先,海運單目前遵循的是國際海事委員會頒布的《1990年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一規則》。該規則共8條,包括適用范圍,常用關鍵術語的定義,代理,承運人的權利和責任,貨物說明,支配權,交付,效力.該規則為海運單的施行提供了法律規范。其次,《海運單統一規則》第4條規定,海運單所包含的運輸合同,應受強制適用于由提單或類似的所有權憑證所包含的運輸合同的國際公約或國內法的約束.根據這一規定,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對海運單仍然適用.再次,海運單還適用于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一是國際商會的《90通則》.《90通則》在引言部分專門有不可轉讓的運輸單證代替提單一節,其中規定,合同當事人知道買方不打算在貨物運輸途中出售該貨物,他們可以特別約定免除賣方提供提單義務,而以其他單據如海運單,班輪運貨單,貨運收據或類似單證所代替。《90通則》在6種水上運輸的術語(fas,fob,cfr,cif,des,deq)中,均承認在某些不同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認可,fas,fob條件下,由買方自負風險和費用,cfr,cif,des,deq條件下,由賣方自負費用和風險,完全可以采用海運單代替提單作為合法的運輸單據.這對海運單的推廣十分有利.二是ucp500號.ucp500號規定,l/c要求港至港運輸不可流通海洋運單,除非l/c另有約定,銀行將接受不論如何命名的海運單.同時ucp500號對海運單做了詳細的,嚴格的規定,供海上貿易,跟單信用證時使用,這無疑對海運單的廣泛開展有促進作用.而電放提單目前既無專門的國際法律規范,也無相應的國內法規,使電放業務成為無法可依的操作行為.不利于有關糾紛的解決。
3.流通方面.海運單雖然不能背書轉讓,但有時在觀念上有準可轉讓性。《海運單統一規則》第六條規定,除非托運人已行使選擇權,其是唯一有權就運輸合同向承運人發出指示的當事人,托運人有權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貨人提取貨物之前的任何時候,都有權改變收貨人的名稱,但必須以書面或承運人能夠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運人,由此引起的承運人的額外費用由托運人負擔.當然,托運人可改變收貨人名稱,但不能改變目的地,而電放提單一般不能轉讓。